申請人: 被申請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 糾紛,于 月 日向你院起訴在案, 現因 ,為此申請裁定先予執行,責令被申請人先行給付一部分款項(或某項物品),現將事實和理由分述如下:
事實和理由: 請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事實與理由。寫明急需先予執行的事實,說明申請人對于被申請人并無對待給付的義務。 2,申請理由,著重提出被申請人必須先行給付的事實根據。 3.請求目的。將申請人要求先予執行的標釣寫清楚,并將給付的物品、款項寫清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ㄒ唬┳匪髻狆B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ǘ┳匪鲃趧訄蟪甑;
。ㄈ┮蚯闆r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斒氯酥g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ǘ┍簧暾埲擞新男心芰。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