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食河豚奪命案 五魚販被判賠10萬余元
  發布時間:2010-4-6  閱讀:6136
遼寧省法庫縣南門村農民張海從魚攤購買了2條青魚和2條“蛤蟆魚”,誰知“蛤蟆魚”竟是河豚,結果誤食引發中毒丟了性命,其家屬為此把5家魚販及兩家市場管理單位告上法庭索要賠償。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定,5家魚販給付各項賠償費用10萬余元,兩家市場管理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玻埃埃改辏翟拢保叭,家住沈陽市下轄法庫縣經濟開發區南門村的張海來到當地龍山農貿市場,在一魚攤處,購買了2條青魚和2條類似蛤蟆樣的魚。當日15時許,回到家里,見有朋友串門,便叫妻子石某把4條魚都燉上。

  飯菜做好,張海便和朋友開始喝酒。兩個人吃完“蛤蟆魚”不久,便先后出現了不良反應:惡心、嘔吐、渾身麻木。家人趕緊將他們送往醫院。雖經搶救,但張海中毒較重,沒能保住性命。其朋友中毒較輕,幸運地轉危為安。

 。翟拢保慈,法庫縣衛生監督所確認,張海的死亡原因是:“蛤蟆魚”是河豚,誤食河豚中毒造成死亡。石某及其子女認為,龍山農貿市場的5家魚販應當對河豚魚的形狀、毒性具有專業知識,其不但未將河豚揀出,又銷售給顧客,造成張海中毒死亡的嚴重后果,他們誰也不承認是自己賣的魚,均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2008年6月,石某及其子女將5家魚販、法庫縣龍山市場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法庫縣市場開發服務中心一并告到法庫縣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近19萬元。

  法院認為,經過調查證實,5家魚販中必有一戶未能分揀出混入其中的河豚并銷售給被害人,是導致“誤食河豚中毒”事件發生的唯一直接原因,沒有例外情況,F無人主動承認賣河豚,又無人指認他人賣河豚,且無人能證明自己清白,故認定5家魚販存在共同實施危險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市場管理者也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玻埃埃改辏保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5家魚販給付原告各項賠償費用10萬余元,5家魚販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法庫縣龍山市場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法庫縣市場開發服務中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1家魚販不服提起上訴。沈陽中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月6日賠償款已經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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