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孫偉銘,男,漢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區,高中文化,成都奔騰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孫偉銘購買一輛車牌號為川A43K66的別克轎車。之后,孫偉銘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長期駕駛該車,并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同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與其父母為親屬祝壽,大量飲酒。當日17時許,孫偉銘駕駛其別克轎車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龍路“藍谷地”路口時,從后面撞向與其同向行駛的車牌號為川A9T332的一輛比亞迪轎車尾部。肇事后,孫偉銘繼續駕車超限速行駛,行至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越過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后與對面車道正常行駛的車牌號分別為川AUZ872的長安奔奔轎車、川AK1769的長安奧拓轎車、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歐轎車、川AMC337的奇瑞QQ轎車等4輛轎車相撞,造成車牌號為川AUZ872的長安奔奔轎車上的張景全、尹國輝夫婦和金亞民、張成秀夫婦死亡,代玉秀重傷,以及公私財產損失5萬余元。經鑒定,孫偉銘駕駛的車輛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134——138公里/小時;孫偉銘案發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5.8毫克/100毫升。案發后,孫偉銘的親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1.4萬元。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孫偉銘提出上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孫偉銘之父孫林表示愿意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社會各界人士也積極捐款幫助賠償。經法院主持調解,孫林與被害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經濟并不寬裕的情況下,積極籌款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諒解。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偉銘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長期駕駛機動車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且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繼續駕車超限速行駛,沖撞多輛車輛,造成數人傷亡的嚴重后果,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孫偉銘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但鑒于孫偉銘是間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后果發生,與直接故意駕車撞擊車輛、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其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案發后,真誠悔罪,并通過親屬積極籌款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終字第69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