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什么 答: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自然要產生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從以下三方面把握: 。1)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3)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愿,但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問:離婚時所有權權屬待定房屋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問: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如何分割?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4、問:離婚時夫妻共同產權房屋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p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ǘ┮环街鲝埛课菟袡嗟,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ㄈ╇p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5、問: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財產如何處理?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环街鲝埥洜I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ǘ╇p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ㄈ╇p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問:離婚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渌匣锶艘恢峦獾,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ǘ┢渌匣锶瞬煌廪D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ㄈ┢渌匣锶瞬煌廪D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ㄋ模┢渌匣锶思炔煌廪D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問:離婚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蚱揠p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ǘ┓蚱揠p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8、問:如何辦理房屋贈予登記? 答:辦理房屋贈予登記首先得具有兩個條件:首先是已領取房地產權證;其次,房屋的權屬人自愿將該房屋贈予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贈予登記。 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屋贈予登記需要繳交以下資料:贈予公證書、房屋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評估地價答復書、繳交贈予契稅的完稅證明、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申辦前,申請人先到咨詢服務窗領取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認真填寫,所有受贈人必須在申請書上簽名)、房地產權證(如兩人以上共有的,提交共有證)、委托書(所有受贈人必須親自到受理窗口共同申請辦理,不能親自前住辦理,應當依法辦理委托書)、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市政府或房管局產權地籍處批準同意贈予或受贈房屋的文件(當贈予雙方有一方是單位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故必須提交該項文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繳交的其他資料。 具體辦理的流程則包括:第一、贈予雙方到公證處辦理贈予公證手續,領取贈予公證書;第二、申請人到測繪所辦理面積測繪或轉繪,領取結果;第三、申請人到征收契稅窗口辦理完稅手續,領取完稅證明;第四、申請人備齊資料到收件窗口申請贈予登記;第五、收件人員收件立案受理,繳交登記費,核發《房地產申請登記回執》;第六、辦案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通知申請人到發件窗口領證;最后,申請人憑登記回執到發件窗口領取《房地產權證》。 9、問:離婚時金首飾如何處理? 答:金首飾應該屬于婚姻法第18條中所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圍,所以在離婚的時候應當按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來處理。因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側重于“專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飾的專用性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屬于個人財產,所以離婚時當然就進行分割了。這是對個人財產的尊重。 10、問:夫妻財產約定時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答: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褪钦f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后的財產關系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范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采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先力;橐龇ǖ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边@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 、賹Ξ斒氯说募s束;橐龇ǖ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趯Φ谌说募s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11、問:離婚時對婚前一方給予的彩禮如何處理? 答: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ㄒ唬╇p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ǘ╇p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ㄈ┗榍敖o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2、問:夫妻一方婚前債務由誰承擔?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13、問:離婚時房改房如何分割? 答: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房改房有兩種:一是以成本價購買,取得完全產權的房改房;二是以標準價購買,取得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有人稱之為“小產權”)。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礎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購房的是已婚職工,公房實際上是賣給夫妻雙方而不是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即夫妻雙方購得的房改房,無論以誰的名義登記,也無論原產權單位是男方單位、女方單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單位,該房改房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對于取得房改公房“小產權”、以標準價購房的情況,購房者只是取得部分產權,無論比例高低,都與售房單位存在著一種產權共有關系。只有屬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1、離婚后房產不以實物分割,而以變賣分錢或作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以變賣分錢的方式分割時,可以通過拍賣市場拍賣,也可以通過中介機構等其他途徑出售住房,雙方對賣得的款項進行合法合理分割。以作價補償方式分割住房時,由其中的一方繼續居住該住房,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該房產的市場價格估算后,由居住者支付另一方一定的價款,然后自己獨立地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除了讓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外,也可以用一種簡單的辦法,即參考同類地段同類型、同大小的住房的價格,減去一定的折舊,計算出該房產的價值。 2、《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弊罡呷嗣穹ㄔ旱摹督獯稹肥1996年印發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產權補償”或“價值補償”等房改政策又相繼出臺,而公房一旦進入市場,其房款必然會比房改購房的標準價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標準價一半的補償,而另一方卻擁有價值較大的房屋,將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處分權的規定。適應情況的變化,離婚分割房改公房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實際價值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該房產時所付出的購房款來確定房屋的價值,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的補償費一般應為房屋市場價的一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14、問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5、問:夫妻財產如何約定及約定效力? 答:《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財產約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只要簽訂時沒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規避法律等情況,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合法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約定必須完全自愿。 3、約定的內容必須完全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也可在結婚時或結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是否公證,現行法律并不強制要求,但是公證對夫妻財產約定,具有更強的證明力,也就是起到證據效力作用。 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變更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經過公證的約定,要變更的話,應當重新公證。 16、問: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原則? 答:《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17、問: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 答:《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蛏眢w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ㄈ┻z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18、問: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 。ǘ┥a、經營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ㄒ唬┮环揭詡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ǘ┠信p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ㄈ┠信p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編輯:張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