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跳車被壓死 保險公司應理賠
  發布時間:2012-4-5  閱讀:5859
      在交通迅速發展的時代,安全隱患無時無刻存在著。近日,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車上乘客跳車被隨后翻下的車輛壓住當場壓死一案,判決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賠償11萬元。

  去年7月29日,第三人何某駕駛原告李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途經翁源縣江尾鎮紅嶺梅斜村梅子斜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動力不足導致熄火后退,受害人譚某立馬跳車,隨后被翻下的車輛壓住當場死亡。廣東省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駕駛人何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受害人譚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交警協調,達成了死亡賠償協議。原告向受害人譚某家屬支付了喪葬費和死亡賠償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費用共計16.6 萬元。第三人李某持有中國人民解放軍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證件有效期為2010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6日。原告于2011年3月20日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為一年(即2011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原告要求理賠未果,于是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受害人譚某當肇事車輛因熄火而后退時主動跳車逃生,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外,隨后又被失控翻下的車輛壓住喪生,受害人譚某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人員了,屬于受交強險保護的受害人(第三者)。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原告與第三人均為被保險人。依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原告已向受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原告作為被保險人是具備主體資格向被告索賠的。原告已向受害人譚某家屬賠償了損失費用符合法律的規定,但遠高于交強險賠償限額,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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