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外遇暴力索賠 親屬協助被處刑罰
  發布時間:2012-4-5  閱讀:5950

      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的關系,丈夫發現第三者后,與親屬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向第三者索要賠償并取得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最終,令人同情的一方卻站在了被告席。2月28日,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對陳林和張彪作出判決,二被告人均以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于芳與丈夫陳森(另案處理)自2005年起夫妻關系不和,2006年與胡平相識后發展成為情人關系。2009年1月31日,陳森發現于芳和胡平在于芳娘家,于是帶領弟弟陳林和妹夫張彪來到于芳的娘家尋找胡平。三人在于芳娘家發現胡平后,先是對其拳打腳踢,后來陳森以胡平破壞家庭為由要求胡平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并采取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胡平支付現金4萬元。陳森威逼胡平說出銀行卡密碼,陳林從銀行卡支取現金5萬元。2月1日晚,尚未給付的1萬元由于芳提供擔保后,胡平才被允許離開于芳娘家。在此過程中,胡平價值人民幣11893元的黃金項鏈和錢包內3000元現金被搶走。2月8日,陳森到公安機關自首,并將所獲財物退還。2011年11月9日、11日,陳林、張彪分別到公安機關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陳林、張彪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搶劫犯罪數額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鑒于二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具有過錯,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其他的搶劫犯罪比較而言,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小,決定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故依法對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
中國法院網

編輯: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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