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陜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酒席間勸酒過度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2月1日,王歡(化名)和趙樂(化名)久別重逢,把酒言歡。在酒桌上,王歡雖不勝酒力,但在趙樂不依不撓頻頻勸酒的情況下,難以推脫,持續飲酒。不料酒席過后,王歡因飲酒過度,造成酒精中毒入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200元。出院后王歡要求趙樂承擔醫療費,而趙樂認為自己是覺得和原告關系好才勸其飲酒,而且自己主觀也不想原告受傷,所以拒絕賠償,無奈王歡訴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實后認為,本案中被告趙樂沒有想要造成原告王歡受損的主觀過錯,而王歡在飲酒時雖自知酒量有限,但是在盛情之下勉為其難,因此其也無過錯。在當事人皆無過錯時,應本著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所以王歡和趙樂均應負一定責任,故判決王歡和趙樂分別承擔40%和60%的責任,即趙樂承擔王歡的醫療費480元,王歡自行承擔其余的540元。
法官寄語:在酒席上勸酒是我國的傳統風俗,但根據法律規定,由于勸酒人勸酒致使被勸酒人人身受到損害,即使勸酒人沒有犯欲傷害對方的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提醒廣大熱情又愛勸酒的朋友,感情表達到就好,喝多喝少莫多勸。
來源: 中國法院網”
編輯:張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