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永泰化工有限公司與孫存華買賣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2012-4-11  閱讀:6165
【案例名稱】 山東永泰化工有限公司與孫存華買賣合同糾紛 
【 案 號 】 (2004)東民三終字第80號
【審理法院】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 2004-09-10
【正文】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東民三終字第8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永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廣饒縣大王鎮。
  法定代表人尤學中,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聶士善,山東廣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明陽,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漢族,山東永泰化工有限公司職工,住東營市廣饒縣大王鎮永泰小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存華,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為河南省臺前縣馬樓鄉衛生院大院,現住河南省濮陽市市區玉門路公供事業局。
  委托代理人張紅衛,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山東永泰化工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2003)廣民初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聶士善、李明陽、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張紅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供了書證一份,即一張欠條,該欠條載明:“今欠永泰公司款貳拾捌萬元(280000)定于2001年5月10日歸還,若不按時歸還,由廣饒縣人民法院裁判。孫存華 2000.10。6號”。擬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欠原告貨款280000元。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供濮陽市市區人民法院(2002)濮區民初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案由為代理合同勞務糾紛(以下簡稱勞務糾紛案)。指出勞務糾紛案的被告是本案的原告,勞務糾紛的原告是本案的被告。擬證明如果本案被告欠本案原告巨額款的話,在法院審理勞務糾紛案時,本案原告不可能不出示該欠條,而本案原告當時未出示,這從一方面證明原告提交的欠條是虛假的。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欠條發表了以下質證意見,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是虛假的、偽造的。其一,該欠條形式上完全虛假,該欠條上的文字不是被告所寫,孫存華的名字也不是被告所簽。該欠條字體與落款時間明顯是兩種筆跡,筆跡顏色也不一樣,并且該欠條經過浸水,兩種字體所簽時間也不一致,不符合欠條簽寫的習慣,是偽造的,不具有真實性。其二、從內容上看,被告從未在原告處購買輪胎,談不上欠280000元。原告怎么能證明該欠條就是本案被告河南的孫存華所出具的。原告提供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原則,建議法庭不予采信。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發表了以下質證意見,認為被告提供的濮陽市市區人民法院(2002)濮區民初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書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
  本案訴訟中,被告申請法院調取原告與其發生業務關系的有關帳目。對此,原告在庭審中稱1999年4月份左右,原、被告雙方發生業務,被告到原告單位提貨給原告方出具收據。在2000年10月6日雙方結帳時,把以前的帳目全部銷毀,然后被告給原告寫了該份總欠條(即原告提供的證據)。
  庭審中,原告對證據欠條的來源作了以下陳述:
  在本案第一次庭審時,原告陳述,2000年10月6日,原、被告在原告公司進行對帳,經對帳被告欠原告28萬元。欠條上的簽名是被告本人簽的,欠條的內容及時間是被告方的其他人員寫的,書寫欠條的人員我方不認識。
  在本案第二次庭審時,原告陳述,欠條的內容及時間是誰書寫的不清楚。
  在本案第三次庭審時,原告陳述,該欠條的來源是孫存華和他的一個司機在原告單位給原告打的一個欠條,是司機寫的欠條內容及落款時間,孫存華在上面簽的字。簽完字后,孫存華把這個欠條給了原告方的一個業務員,業務員把欠條裝進上衣口袋里,然后他們一起去裝車,正好下著小雨,這張欠條就弄濕了。
  庭審中,原審法院出示了原告在立案時提供的欠條復印件及現在用該欠條復印的復印件。原告稱立案時提供的欠條復印件是在立案時復印的,即在欠條被雨濕后復印的。對原告立案時提供的復印件與現在復印的復印件底色效果的不一致,原告稱是因為原件放在卷里時間長褪色造成的。
  根據原、被告對相對方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及庭審查明的情況,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從形式上看,一、該欠條內容、落款時間與簽名是兩種筆跡,顏色也不一致;二、從原告陳述看,欠條的形成是先由一人寫上欠條的內容并寫上落款時間后,再由被告在內容與落款時間之間簽的名,這不符合書寫常規。從證據的來源看,一、原告對證據出具時內容出具人的陳述前后不一致;二、原告立案時提供的復印件底色清晰,現在用該欠條原件復印所得復印件,底色黑暗,二者底色明顯差異。對此,原告既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實。綜上,原告提供的證據存有瑕疵,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印證,故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證據即濮陽市市區人民法院(2002)濮區民初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書與本案無關,對其效力不予確認。被告以原告未在上述勞務糾紛案件審理中出示本案中的欠條而認定欠條是虛假的。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僅憑上述情況就認定欠條是虛假的,理由不當。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所稱的其與被告之間存在買賣輪胎合同事實,被告欠其貨款280000元。對此,原告僅提供了存有瑕疵的欠條證據一份,被告予以否認,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原告此單一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80000元及利息,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山東永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710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山東永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訴稱,欠條的效力應予認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院認為,上訴人所據以主張被上訴人欠其貨款28萬元事實的證據,只有一份雙方存在爭議的欠條。首先,關于該欠條的來源,上訴人在一審中的三次庭審陳述均不一致。其次,從該欠條的形式和內容看,存在明顯瑕疵。該欠條紙張顏色發黃,有多處漬跡,欠條內容、落款時間與簽名非同一人書寫,字跡顏色也不一致,書寫形式亦不符合常規。根據上訴人當庭提交的該欠條原件復印而成的復印件,雖經調試不同深淺度,漬跡仍然明顯存在,但上訴人在立案時所提交的復印件卻無絲毫漬跡,這一事實與上訴人關于“欠條系出具當天被雨水弄濕”的陳述相矛盾。第三,針對該份存在瑕疵且所涉貨款數額巨大的證據,上訴人作為注冊資本陸千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提供出雙方發生業務的原始憑證予以佐證,其關于“原始單據均已全部銷毀”的陳述不符常理。綜上,上訴人僅依據該份在形式和內容上均存在瑕疵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其貨款28萬元的事實,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10元,由上訴人山東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來慶云 
審 判 員 梅雪芳 
代理審判員 侯政德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任艷琳  

 

編輯:張強



 
上一篇: 沒有了 下一篇: 沒有了
 

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地址:河南省濮陽市中原路與濮上路交叉口榮域城市廣場B座706-709室 電話:0393-4411148

豫ICP備18006684號-2

欧美一级特黄AAAAAA片在线看|在线 无码 中文字幕 强 乱|国产成 人 综合 亚洲91猫咪|jlzzjlzz在线播放国产